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訴,495,20101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5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弄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2,09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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