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訴,683,2010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黃朝森
原 告 黃柏校
訴訟代理人 謝淑婷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肯一
被 告 江佳仁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羅士榮
兼法定代理人羅金源
張慧珊
被 告 陳志育
兼法定代理人陳祈亨
王熙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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