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8,訴,906,2010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 戊○○

兼法定代理 甲○○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