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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5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旻良
訴訟代理人 王宏遠
被 告 金田剎車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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