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519,20101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5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張語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2,06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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