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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01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劉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 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 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劉玉琴於民國92年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三月當月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自民國95年8月22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9年10月22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258,65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07,350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01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劉玉琴 │民國99年10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11730│ │22日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劉玉琴 │民國99年10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46920│ │22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劉玉琴 │民國99年10月│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
│ │111730│ │22日 │ │700元,以三個 │
│ │元 │ │ │ │月為上限 │
├──┼───┼─────┼──────┼──────┼───────┤
│ 2 │新臺幣│劉玉琴 │民國99年10月│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臺幣│
│ │146920│ │22日 │ │700元,以三個 │
│ │元 │ │ │ │月為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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