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435,20101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4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景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景河於民國099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54,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按 月攤還。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遲延繳款時,債務人除 應繳尚未清償之本金新臺幣54,000元外,依約亦應給付 自099年09月0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5(年息 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本金 新臺幣54,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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