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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4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佩君
債 務 人 陳泊錞即陳琮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泊錞即陳琮凱前於民國(下同)96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80,000元整,約明利息之計算方式如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約定。
詎料債務人99年7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343,847元,及自民國99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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