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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4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謝毓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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