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675,2010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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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債 權 人 江忠謙
上列債權人江忠謙因與債務人唐竹造園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江忠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附證物(派工表)顯示,債務人係唐竹造園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巫金 請求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唐竹造園有限公司最新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其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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