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740號
債 權 人 太極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廷瑞
債 務 人 雷莉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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