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793,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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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793號
債 權 人 洪松林
上列債權人洪松林因與債務人顏加錫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
松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顏加錫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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