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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8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王雅玲
債 務 人 王明勇
債 務 人 金麗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雅玲前就讀文興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王明勇、金麗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其中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2,22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詎債務人王雅玲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24,72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另債務人王明勇、金麗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885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明勇,王│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17500 │雅玲,金麗│年七月一日起│ │五二五 │
│ │元 │霞 │ │ │ │
├──┼───┼─────┼──────┼──────┼───────┤
│ 2 │新臺幣│王明勇,王│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35000 │雅玲,金麗│年七月一日起│ │五二五 │
│ │元 │霞 │ │ │ │
├──┼───┼─────┼──────┼──────┼───────┤
│ 3 │新臺幣│王明勇,王│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41020 │雅玲,金麗│年七月一日起│ │一 │
│ │元 │霞 │ │ │ │
├──┼───┼─────┼──────┼──────┼───────┤
│ 4 │新臺幣│王明勇,王│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31200 │雅玲,金麗│年七月一日起│ │一 │
│ │元 │霞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王明勇,王│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500 │雅玲,金麗│年七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王明勇,王│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000 │雅玲,金麗│年七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王明勇,王│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020 │雅玲,金麗│年七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王明勇,王│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200 │雅玲,金麗│年七月二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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