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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筠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筠萱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故積欠無擔保債務3,082,449元,致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12,841元,利率0%,分180期償還,惟因協商金額過高,聲請人雖勉力工作,然現每月收入僅38,355元,目前因遭法院強制扣薪,每月薪資收入僅餘2萬元餘,已不足支付生活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已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而此並非債務人主觀上惡意不履行協商,實係在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親屬系統表、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溪湖鎮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勞保電子閘門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資料,並供本院調閱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核無誤。
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例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及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本裁定已於99年12月1日下午4時公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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