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消債聲,56,201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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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鄧雲奎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所為不免責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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