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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57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甲○○間因本院年度99年度監字第57號酌定監護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19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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