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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3日具狀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市○○○段牛稠子小段第163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929號)之稅籍資料或客觀約略價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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