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勞訴,12,201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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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8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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