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勞訴,22,2010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林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珠峰
被 告 王信忠即偉勝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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