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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10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99年9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99年10月4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99年11月4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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