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402,2010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40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銘輝
債 務 人 吳海仙
債 務 人 呂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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