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45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王秉閎
債 務 人 鄭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另延滯第四個月當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五個月當月加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六個月當月加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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