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551,201011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551號
異 議 人 蔡萬恭
債權人健豪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萬恭間支付命令事件,異
議人蔡萬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異議狀未經簽名或蓋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