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568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 理 人 屈錫田
債 務 人 許開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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