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7602,2010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6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許雅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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