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9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賴姿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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