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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管俊雄
債 務 人 陳東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零肆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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