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1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陳科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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