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30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景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叁萬零叁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景閎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800,000元整。
1.其中286,786元整,自民國9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8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443,562元整,自民國9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78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30,348元 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30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張景閎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286786│ │0月15日起 │ │八九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張景閎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443562│ │9月15日起 │ │七八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張景閎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6786│ │1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張景閎 │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3562│ │0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