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378,20101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37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林俊男之債權僅轉讓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與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超出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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