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40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黃碩彥
債 務 人 陳金郎
債 務 人 陳清層
債 務 人 陳永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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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840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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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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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000,000元 │93年7月15日 │9.4% │93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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