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405,201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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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405號
債 權 人 賴玟君
上列債權人賴玟君因與債務人李春尾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賴玟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侑機會餐飲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春尾、蔡青山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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