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4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邱丞綾即邱麗娟
債 務 人 邱振成
債 務 人 彭惠溶
一、債務人邱丞綾即邱麗娟、邱振成、彭惠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丞綾即邱麗娟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 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邱振成、彭惠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 款4筆,金額總計新臺幣82463元。
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丞綾即邱麗娟本息繳至民國98年10月31日止 ,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3393元及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邱振成、彭惠溶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40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邱丞綾即邱│自民國98年11│至民國99年5 │年息百分之一點│
│ │63393 │麗娟,邱振│月1日起 │月25日止 │五五 │
│ │元 │成,彭惠溶├──────┼──────┼───────┤
│ │ │ │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月26日起 │ │一九六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邱丞綾即邱│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3393 │麗娟,邱振│月2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成,彭惠溶│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