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452,20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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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452號
債 權 人 宋晉人
上列債權人宋晉人因與債務人王麗錐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宋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匯票據(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1000元整。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債權人應陳明對債務人各別應給付的金額,另債務人黃海山於編號001之支票(票號:XC0000000)未背書,請釋明之。

四、請提出債務人王麗錐、黃海山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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