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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709號
債 權 人 許禮鴦
上列債權人許禮鴦因與債務人林素渼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
禮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伍拾萬元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請補正該筆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日期;
如無約定,則應補正債權人已催告請求給付之日期。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1項及第203條參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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