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促,18932,20101129,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9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詹文婷
債 務 人 吳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違約金之收取連續達三期(含)以上者,最高以三期為限;

⑵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