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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白錫祥
上列聲請人白錫祥因與相對人蔡文發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白錫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彰化市○○○段山腳小段0139-1、0139-2及0139-3地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乙份(借據或本票等影本)到院,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文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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