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司票,739,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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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林秀綢
上列聲請人林秀綢因與相對人陳昆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秀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TH357352)原本1件,

二、聲請人未敍明本票之提示日期,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昆瓏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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