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許木林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許月裡
許籌男
許瓊華
謝許桂珠
許籌炎
許秀寶
許籌全
許家嫈
許淑鑾
許家鳳
許淑雅
許孚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