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99,法,22,201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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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州技術學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州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州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一所示。

如附件二所示之財團法人中州技術學院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廢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州技術學院之董事長,茲為因應私立學校法條文修正,修改捐助章程為33條(如附件一所示),並同時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二所示),上述變更業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18日提請第13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並經教育部於99年10月20日以臺技(二)字第0990171258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暨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州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暨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分別如附件一、二所示,業據提出教育部函件、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董事會組織章程附卷,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暨廢止董事會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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