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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八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董事,該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8條並經彰化縣政府於99年8月3日以府教社字第0990191639號函備查在案,爰檢具該函及98年第七屆第4次、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前之條文為修正後之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業經彰化縣政府於99年8月3日以府教社字第0990191639號函許可備查,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其聲請變更章程,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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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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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市光│本會會址設於彰化市光復│ │ 為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 │本財團法人定名
│ │復路十二號。 │路十二號,因執行業務需│ │
│ │ │要,分事務所會址設於彰│ │
│ │ │化縣鹿港鎮○○路6-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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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人為│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 │
│ │董事長,綜理會務,對│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 │
│ │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表本會。 │ │
│ │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 │ │
│ │中聘請一人為常務董事│ │ │
│ │,處理經常性業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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