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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6、487、488、489號
聲 請 人 周秀紅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
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91,7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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