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基
訴訟代理人 林倩宜
被 告 陳美鳳
被 告 鍾文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