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丙○○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六九、八三六七、八五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丁○○、丙○○、乙○○共同違反無線頻率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等於偵查中之自白,(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三)交通部電信總局中區電信監理站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中站八九字第五00二三三之0號函等在卷可證,被告等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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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混音器 │ 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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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節目中繼發射機 │ 一部 │
├───┼──────────────┼──────────┤
│3 │卡式錄放音機 │ 二台 │
├───┼──────────────┼──────────┤
│4 │立體聲放大控制器 │ 一部 │
├───┼──────────────┼──────────┤
│5 │CD播放器 │ 一部 │
├───┼──────────────┼──────────┤
│6 │CD點唱機 │ 一部 │
├───┼──────────────┼──────────┤
│7 │VCD播放器 │ 一部 │
├───┼──────────────┼──────────┤
│8 │MD播放器 │ 二台 │
├───┼──────────────┼──────────┤
│9 │調諧接收器 │ 一部 │
├───┼──────────────┼──────────┤
│10 │電話CALL─IN混音器 │ 一部 │
├───┼──────────────┼──────────┤
│11 │卡拉OK(影像銀幕) │ 一台 │
├───┼──────────────┼──────────┤
│12 │卡拉OK點唱主機 │ 一台 │
├───┼──────────────┼──────────┤
│13 │點唱家卡拉OK鍵盤 │ 一個 │
├───┼──────────────┼──────────┤
│14 │麥克風 │ 一支 │
├───┼──────────────┼──────────┤
│15 │耳機 │ 一付 │
├───┼──────────────┼──────────┤
│16 │立體混音器 │ 一部 │
├───┼──────────────┼──────────┤
│17 │混音器電源供應器 │ 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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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電源穩壓器 │ 一部 │
├───┼──────────────┼──────────┤
│19 │連接線 │ 一捆 │
├───┼──────────────┼──────────┤
│20 │節目中繼發射天線 │ 一支 │
├───┼──────────────┼──────────┤
│21 │收音機接收天線 │ 一支 │
├───┼──────────────┼──────────┤
│22 │錄音帶 │ 六捲 │
├───┼──────────────┼──────────┤
│23 │CD │ 三九五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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