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交簡,292,200111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九時五十分許,駕駛車號M五─八六0八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花壇鄉○○路六十三巷,自南向北方向行駛,行至該巷與中正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時,原應注意自巷道駛入幹道左轉時,應注意幹道來車狀況,作適當處置,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遂於進入交岔路口時,適遇告訴人陳明德(以下簡稱告訴人)騎乘機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非但未減速慢行,抑且超速行駛,被告因而閃避不及,遂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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