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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三О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三日十五時時許迄當日二十時許,在台中縣龍井鄉、彰化縣和美鎮及彰化市等處服用含酒精之酒類,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仍駕駛牌照號碼三Q─八九六六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於當日二十一時餘,行經國道一號公路三00公尺南向處(位於彰化縣秀水鄉境),因精神、體能不能負荷,無法繼續駕駛,竟將汽車停置於外側車道上,而於車內睡覺,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二十一時四十分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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