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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一一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彰警分刑社字第十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十八時三十分。
(二)地點:彰化縣彰化市○○○路車王汽車旅館二0九室。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已使用過之保險套壹只及現場相片四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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