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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一四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彰警分刑社字第十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二)地點:彰化縣花壇鄉○○街四十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一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扣案保險套一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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