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秩,50,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五0號

被 移送 人 許誌育 男二十八歲(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七日生)
住嘉義縣○○市○區○○里○○路○○○號三樓之二
居彰化縣○○鎮○○里○○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0四九九七一0號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鹿警刑字第三八一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許誌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

(二)地點:彰化縣○○鎮○○里○○○○○○○○○○○○○號○0-○○○○號 自用小客車內。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扣案西瓜刀二把、斧頭一把、頭套五頂。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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