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刑事-CHEM,90,彰秩,9,200105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九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 移送 人 乙○○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十日彰警分刑社字第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二)地點:彰化縣花壇鄉○○街三一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八百元至一千元不等。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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